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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简介

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210034162.毕业于211全国重点大学法学专业。发表了《企业法律风险控制》《知识产权保护策略》等文章。尤其擅长刑事、知识产权、合同、劳动、婚姻纠纷,为深圳市多家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

代 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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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是侵权

作者: 更新时间:2011/4/11 14:21:49

 

       原告上海培罗蒙西服公司是“培罗蒙”商标的注册人。“培罗蒙”商标早在1981年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服装。2001年9月,培罗蒙公司发现“欧罗蒙”牌内衣在无锡、常熟等地市场销售,内衣的包装袋上均印有“欧罗蒙名牌内衣”字样和上海旗枪公司的名称,还粘贴着“江苏旗枪服饰有限公司制造合格”字样的防伪标签。为此,培罗蒙公司认为上述两公司严重侵犯了其“培罗蒙”注册商标的专用权,遂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长期以来,培罗蒙公司将“培罗蒙”商标培育成服装行业的知名品牌,该商标曾被认定为上海市著名商标和使用在西服商品上的驰名商标。而两被告使用的“欧罗蒙”商标,尚未被核准注册,更非名牌。其中“欧罗蒙”三个字的字体与“培罗蒙”相同,双方商标的后两个字在字形上虽有细微差别,但在整体效果上相同。所不同的是双方商标的第一个字,但当相关消费者只用一般的注意力,看到“欧罗蒙”的字样,很容易联想到原告的“培罗蒙”知名品牌,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法院认定两被告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其行为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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