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离婚方式有两种:一是通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二是通过想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第一种情况是: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二种情况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由法院判决离婚.
目前,国内流动人口占了非常大的比例,像深圳这样的城市外来人口是户籍人口的4倍以上.他们往往在深圳打工数年,如果要回到老家离婚,一是不愿意立即面对亲人;二是来往路费高昂,也不容易请假.如果能在深圳离婚的确方便不少,那么在深离婚需要具备什么管辖条件呢?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如果原告也在深圳或者除住所地之外的地方居住一年以上,且截止立案时被告方在深圳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就可以在被告居住所在地的区人民法院起诉.当然,如果被告在深圳是住院治疗的情况也不算在深圳居住,自然也无法在深圳起诉离婚.如果被告在深圳居住一年以上,但是原告未离开住所地或者离开住所地未超过一年,则深圳法院无权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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