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先生几年前向信用社借款3万,一直按照法定利息支付,但是,到了约定的还款期周先生因为资金短缺无法还款.现在信用社要求3倍于法定利息的罚息.周先生愿意还款,但是,对于高额的罚息双方却起了争执.
周先生拒绝告额罚息的原因是,当时借款根本没有约定逾期违约责任,只愿意按照正常还款利息支付;信用社认为,周先生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当按照信用社的"罚息"规定执行,即用高额利息来惩罚.
本人认为,周先生与信用社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周先生逾期还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合同没有约定逾期还款的违约金,按照《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既然没有约定,就只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03)251号《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于罚息利率的确定,根据本通知本条第一款规定,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因此,信用社要求3倍于正常利率的罚息要求是违法的.
如果,当时信用社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了逾期还款的违约金或者违约金计算方式,按照《合同法》就应该遵照合同约定执行,如果借款人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可以按照《合同法》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