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司简介   新闻资讯   商标维权   商标注册指南   商标常识   著作权   专利常识   民事侵权   双软认定   高新技术认定   劳动事务   婚姻

  专业、高效、严谨!知识产权代理、加急著作权登记,公司注册、财务记账。真诚地期待与您携手合作!

  律师简介

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210034162.毕业于211全国重点大学法学专业。发表了《企业法律风险控制》《知识产权保护策略》等文章。尤其擅长刑事、知识产权、合同、劳动、婚姻纠纷,为深圳市多家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

代 昊

联系我们
手机:15019426418 15820459907
电话:0755-23814653
邮箱:szruyue@163.com daihaolove11@163.com
QQ :1907089575 1299304002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泰然九路海松大厦
  您现在的位置:如月知识产权网首页 >> 民事侵权
 
租赁房屋装饰装修后解除或终止时怎么处理

作者:代昊 更新时间:2012/1/30 13:23:01

  

       因为房价的彪升,房产租赁市场异常活跃,随之而来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也接踵而至。容易引起租赁纠纷的其中一个因素就是关于出租后房产的装饰装修问题.建议大家在签订合同时根据自己的租赁用途事先做好约定,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2.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即无法单独拆卸的)的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3.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5.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关于我们 | 合作加盟 | 网站地图 |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2010 All Rights Reserved
    如月知识产权网在线版权所有
    粤ICP备100725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