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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210034162.毕业于211全国重点大学法学专业。发表了《企业法律风险控制》《知识产权保护策略》等文章。尤其擅长刑事、知识产权、合同、劳动、婚姻纠纷,为深圳市多家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

代 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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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获得抚恤金

作者: 更新时间:2011/4/11 20:19:55

    支付比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的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亲属范围

         以上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以上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以上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以上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支付条件

       上述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况

         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服刑人员特殊情况

          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职工因工死亡,其生前供养亲属应获得抚恤金以解决此类困难人员今后生活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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