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状分析
古人云:“饱暖思淫欲,饥寒累果腹”,在物质条件匮乏的年代,“性骚扰”比较罕见;在当今物质生活充裕的时代,“性骚扰”也随之丰富。目前,虽然“性骚扰”不算什么新鲜词汇,但却是两种社会文化发展水平的写照。“性”可以说是人类很正常的需求,也是美好生活与社会和谐的因素之一。面对美的事物人都有好奇及追求的本能,本是无可厚非。区别就在于,有的人以粗俗和色相的方式来获得满足,有的人却以智慧和魅力来争取。本人认为,从个案去看性骚扰的实施人应该受到法律制裁,但是,从社会角度出发,不难发现其实很多实施性骚扰的人也是有一定的问题在里面,政府和社会应该给与这个人群更多的心理治疗及人文关怀。因为实施人要么是心理或精神有问题,要么是因为刚性需求压制太久。这两方面政府都可以从一个管理者的位置去防治,比如建立更多的社区心理咨询和诊疗,规范现行的服务行业等等。
法律进程
2005年12月1日前 “性骚扰”在中国还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只能算一个社会流浪词汇。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将“性骚扰”一词纳入法律条文。但是,性骚扰事件并没有因为法律的出台而又所收敛,反而更加猖獗。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规定: 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这里的规定比较笼统,一是因为性骚扰行为没有界定标准,也没有进行列举包括哪些行为;二是性骚扰事件中很难取证。
社会是进步的,法律也是进步的,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订,各地方政府相继出台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对性骚扰的概念加以解释,对属于性骚扰的行为加以列举,这位司法实践介入提供了有力支持。随之而来受害人提起的性骚扰胜诉案件开始出现。
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禁止违反妇女意志以带有性内容或者与性有关的行为、语言、文字、图片、图像、电子信息等任何形式故意对其实施性骚扰。用人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通过建立适当的环境、制定必要的调查投诉制度等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受到性骚扰的妇女有权向有关单位投诉。
表现形式
一般有口头、行为、电子信息(语言、文字、图片、图像)形式
认定性骚扰应考虑的要件
双方的关系、骚扰行为的持续性、双方的动机(主要考虑被骚扰方有没有引诱、误导行为)、当时的环境
惩治的法律依据
《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民法通则》第101条和第120条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刑法》也规定有猥亵、侮辱妇女罪及侮辱、诽谤罪。
遇到性骚扰的处理建议
按照一下程序让自己免受更大的伤害,尽到拒绝、沟通、避让后仍然不停止的,最后诉诸法律.
保持镇定
严词拒绝或明确反对
做好自我保护的措施
向最好的朋友倾诉
向法律人士求助
注意保存证据
如果前面的方法都发摆脱,可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如果不予受理,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