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产期哺乳期公司解散应如何赔偿
一、两个法律概念
在这里我们首先应明确两个法律概念: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终止
二、区别
劳动合同终止则是指,因出现某种法定的事实,导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自动归于消灭,或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的继续履行成为不可能而不得不消灭的情形。这里不需要合同双方作出任何意思表示.其实,用人单位出现解散、破产等就相当于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消灭,与劳动者死亡是一个道理,也是一个法律效果,当履行合同的主体都消失了,合同就终止,劳动关系就消失.
劳动合同解除是指,一方单方通知或双方协商提前终止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这里需要一方或者双方作出意思表示.这个时候合同的主体都还继续存在,并没有消失.
因此,区别的关键在于前者需要出现事实原因,后者需要意思表示.
三、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四、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律依据
虽然上述均规定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如果是用人单位决定公司提前解散并依法办理了注销手续,那么这种情况就不属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是属于劳动合同终止,因为这个时候,作为劳动合同的一方主体已经不存在,谈不上解除,是劳动合同终止。这里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可见,无论是破产、吊销、关闭、撤销、解散,只要是依法办理的公司解散,劳动合同就终止,而不叫单方解除。
这种情况,如果公司里有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她们应该获得工作一年对应一个月的经济补偿,而没有其他补偿项目。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