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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简介

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210034162.毕业于211全国重点大学法学专业。发表了《企业法律风险控制》《知识产权保护策略》等文章。尤其擅长刑事、知识产权、合同、劳动、婚姻纠纷,为深圳市多家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

代 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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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辞职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的情况

作者:代昊 更新时间:2011/4/11 20:10:03

 

                                                        解除劳动关系有五种情况.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具体离职时间根据双方协商而定.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双方都无违法行为情况下,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不论有没有原因只要按照上述标准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劳动者提前通知的三十日满后,双方劳动合同即已经解除,也就是说这时劳动者可以不再出勤而一走了之,公司应当为其办理退工手续。
   四、用人单位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劳动者可以不同提前30通知用人单位,但是,仍然应当通知.只是具体提前几天法律没有做详细规定,通知后3、5天走人.

          五、用人单位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劳动者,可以不通知直接走人.具体的严重违法行为指: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如果劳动者不遵照法律规定擅自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赔偿.即一般情况下试用期内未提前三日、试用期满后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在不具备可以随时解除但要事先告知的六种情况下而随时通知解除,在不具备可以随时解除但不要事先告知的两种情况下而随时解除;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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