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透支逾期不还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近年来各大银行纷纷抢占信用卡市场的势头越演越烈,但是,问题也就接踵而至。银行审查把关不严、消费者透支消费无法还款、盗卖个人信用卡信息等等。就其中问题之一,持卡人信用卡透支逾期不还,经发卡行数次催缴后仍不归还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是否应该负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信用卡透支,经银行数次催缴后仍不还款,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一定要围绕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法精神及罪的构成要件去判断。
第一,持卡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不能将逾期不归还欠债机械的等同于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去判断: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比如,持卡人虽然投掷了多场信用卡多达数十万元的欠款经多次催缴逾期3个月仍不归还,但是,持卡人将透支的钱是用于正规的商业投资、支付工资、交医疗费等合法开支,且能够通过上述开支后预期能有一定收益,不过是因为公司运营失败、保险公司未按期支付等正常原因无法按期归还,同时持卡人并未逃逸和改变联系方式,这种情况就不能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恶意透支。
第二,持卡人透支的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1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1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10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当然,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第三,银行催缴方式及次数的认定。什么样的催缴方式是有效的,是能够获得法院认定的!比如没有向持卡人本人的住所发函,而是向家属发函,除非是持卡人在申办信用卡时特别注明,否则,不能算作有效的催缴方式,当然就不能算作一次。再如,本来银行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催缴但却仅用电话方式催缴,而电话催缴只有通话记录而没有电话录音,或者录音过程达不到法律对录音证据的法定要求,也不会认定为有效的催缴方式。有效的催缴方式应该是双方都认同的,而且是能够实际送达持卡人,且银行在事后能够明确举证的催缴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