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象〕
赢了官司拿不了钱,一直以来是困扰当事人和司法威严的大难题。原告经过数年、跑断了腿、付出巨大经济成本和精神压力为代价,换来了一张胜诉判决书。但是,他万万没想到,经过申请强制执行数年后,一分未获,却拿被执行人没有任何办法时,他失望至极,同时法律的威严和神圣早已消失殆尽,因为,此时此刻的他认为手里的判决书不过十一张废纸。是因为地方执行法官的工作不积极、被执行人确实没钱还是被执行人有钱故意不给?其实,各种情况皆有,只不过,后者比例更大更可气。对这种具有偿还能力却不履行判决的人,社会送给了此种人一个称号------“老赖”。
〔法制进程〕
针对被执行人有钱不给的这种现象,最高人民法院也于2010年7月1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一一列举了属于高消费的九种行为,同时制定了限制高消费的一些措施,也规定了违反限制高消费禁令的法律责任。
〔高消费行为的界定〕
以下行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的高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发起程序〕
限制高消费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人民法院在审查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人民法院决定限制高消费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高消费令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限制高消费令应当载明限制高消费的期间、项目、法律后果等内容。人民法院根据案件需要和被执行人的情况可以向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也可以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限制高消费令的公告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媒体公告的,应当垫付公告费用。
〔法律责任〕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高消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