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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简介

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210034162.毕业于211全国重点大学法学专业。发表了《企业法律风险控制》《知识产权保护策略》等文章。尤其擅长刑事、知识产权、合同、劳动、婚姻纠纷,为深圳市多家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

代 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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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16到18岁未成年工的法律限制

作者:代昊 更新时间:2011/4/11 20:48:46

        使用1618岁未成年工的法律限制

〔定义〕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是劳动法的主体,享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但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又有别于成年人劳动者,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常规限制〕

根据1994129 劳部发[1994]498号《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十二)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十三)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十四)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十五)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十六)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

(十七)锅炉司炉。

 

〔特殊限制〕

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

〔体检要求〕

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安排工作岗位之前;

  ()工作满一年;

()年满十八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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