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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简介

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210034162.毕业于211全国重点大学法学专业。发表了《企业法律风险控制》《知识产权保护策略》等文章。尤其擅长刑事、知识产权、合同、劳动、婚姻纠纷,为深圳市多家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

代 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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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申请怎么办理

作者: 更新时间:2011/11/30 16:06:09

 

                                                     

  商标异议申请怎么办理

 

           一、简要说明
   商标异议是《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监督商标局公正、公开地进行商标确权,使相关当事人有机会主张自己的权利。任何人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二、办理步骤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1.签署商标代理委托书,并附异议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身份证等);
   2.准备异议书件:包括填写异议申请书、拟写异议理由及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
   3.由商标代理机构代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书件。
   
 三、申请书件的准备
   (一)应提交的书件
   1.商标异议申请书;
   2.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有关证据材料,异议理由书应有异议人的签字或加盖公章;
   3.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复印件(可从网上下载);
   4.异议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5.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6.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二)具体要求
   1.一件商标异议申请只能对一个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每件异议申请书件应提交一式两份。
   2.办理商标异议申请及相关事宜应当使用中文。、

   3.被异议的商标及其初步审定号、类别、被异议人(以《商标公告》上的商标申请人为准)的名称及地址务必填写清楚;被异议商标是通过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申请注册的,还需填写商标代理机构名称。
   4.提出异议的异议人的名称及联系方式务必填写清楚,并在申请人章戳位置加盖与异议人名义相同的印章(异议人为自然人的,须签字或盖章)。
   5.异议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身份证复印件等。
     五、商标异议申请的受理
     商标局收到商标异议申请后,经过形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商标局开具《受理通知书》。

      六、商标异议申请的补正

   (一)寄发补正通知
   商标局在收到异议申请后,发现异议申请书件中存在问题需要补正的,将向异议人或商标代理机构寄发补正通知,限期补正。

   (二)限期补正
   异议人或商标代理机构在收到商标局发出的异议补正通知后,按照通知中所要求的补正内容进行补正,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已补正的材料和商标局发出的补正通知一并交回商标注册大厅或挂号邮寄至商标局。除要求补交异议书副本以外,其他补正的材料仍须提交一式两份。
   (三)注意事项
   1.补正的书件必须加盖与异议人名义相同的印章。
   2.补正的内容一定要按补正的要求填写清楚、准确。
   3.补正的时限为自当事人收到商标局补正通知之日起30天内。当事人应将商标局的发文信封作为收文日的凭证,连同商标局的补正通知一并附上送达商标局。
   4.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必须加盖该商标代理机构的公章。
   七、商标异议申请不予受理
   商标异议申请有以下几种情况的,商标局将不予受理:
   (一)对未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
   (二)超出法律规定异议期限的;
   (三)商标异议申请中没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的;
   (四)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商标异议规费的;
   (五)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补正或未按要求补正的。
   八、注意事项
   1.异议人只能在异议期间内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登载在《商标公告》上的商标提出异议。异议期为3个月,自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的次日起计算,至注册公告的前一天。异议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可以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2.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的日期: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通过邮寄的,以寄出封装该异议申请信封上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准。以快递方式递交文件的,视为直接递交。
     3.异议人提出的异议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有相应的证据支持。异议请求和事实依据必须用文字明确表述,以便于对方当事人答辩和商标局审理。如没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将导致该异议申请不予受理。证据在提出异议申请时不能提交的,应当在异议申请书中声明,并应自提交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证据(可在3个月内邮寄补交)。
   4.商标异议答辩的期限为30天,自收到答辩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对异议补正及证据提交的要求和时限同样适用于答辩程序。
   5.由于纸质《商标公告》排版的技术原因,在异议期最后一个月提出的异议申请,《商标公告》中还有可能刊登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公告,因此,《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被异议商标在异议裁定生效前已经刊发注册公告的,撤销原注册公告,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重新公告。”每月27日出版的《商标公告》刊登商标异议和异议裁定情况。
   6.由于异议人或被异议人的地址发生变化,商标局发出有关异议的通知,邮局无法投递被退回,商标局将在每月21日出版的《商标公告》上刊登送达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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