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东川(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
公检法办理知识产权案件时应建立协调机制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已达到很高水平,如何更好地实施,这是我们面临的问题。我认为,公安、检察院、法院三家在知识产权执法层面建立起一种协调机制,这对我们的刑事保护是一个极大的促进。
徐友军(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知识产权保护应构建不同保护水准的准则
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年取得的突出成绩主要是靠出口拉动,西方贸易规则的变化对我们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构成了直接的影响,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的最终目的是增加财富,增强国家竞争力。东部地区率先适应知识产权高保护,是全球趋势。中西部地区可维持现状,我建议全国人大可建立不同保护水准的知识产权准则。
林显运(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
冒充专利行为应纳入刑事罪名
冒充专利行为侵犯了国家的专利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绝大多数实行专利的国家都把冒充专利行为纳入刑事罪名。我国刑事立法应积极调整,以适应打击犯罪的需要。建议将冒充专利和假冒他人专利直接规定为冒充专利,而不是以司法解释或者行政法规越俎代庖,同时出台冒充专利犯罪的司法解释。
陈岚(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应纳入公诉案件范围
公诉案件的侦查过程是收集证据,揭露犯罪事实的过程,知识产权犯罪本身具有的特点需要严格的侦查过程,受自诉人调查证据能力的限制等,被害人很难收集到完整的证据。因此,对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应当纳入到公诉案件范围,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来保证案件证据符合案件处理条件的要求。
(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打击与防范及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完善
张学斌(创维数码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兼CEO、创维集团总裁):
知识产权保护让我们对企业的发展更加充满信心
知识产权是高新技术企业的核心价值和生命线,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是企业做大做强的保证。结合现实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探讨,并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推动对知识产权的刑事法律保护,无论是对企业还是对深圳的未来都具有尤为重要的意义。我们对企业的发展充满信心,我们有理由相信,知识产权的保护将有助于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汪涌(北京市金信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侵犯商业秘密造成“重大损失”应进一步明确
侵害商业秘密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是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这个标准比较单一,我认为有其他的情节也是可以追究的。建议进一步明确商业秘密犯罪经济损失的具体内容,损失的认定应当根据不同的侵权行为造成具体的损失计算。
郑友德(华中科技大学博士生导师、教授):坚决抵制抄袭和剽窃行为
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里有一点不能忽视,抄袭和剽窃行为。剽窃和抄袭的这种行为在我国可以说仅仅放在道德谴责的层面,这是一种情节恶劣的行为,要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其他类型的侵权盗版行为达到一定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程度的也应入罪。
(三)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打击与防范及涉外知识产权保护
王志广(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知识产权犯罪侦查处处长):
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应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对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中国存在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两大体系。《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管辖、行政执法部门收集、调取证据的效力等进行了明确规范,这表明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的行政和司法机关之间可以相互衔接,从而达到优势互补、信息共享,这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执法体系的前进方向。
宋柳平(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法务官):
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需不断完善
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非常有价值,没有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民事权利无法得到落实。知识产权刑事法律保护还有很多需要改进的方面,如司法管辖、司法鉴定、证据规则及损害认定等问题,均需继续完善。
李锐(第26届世界大学生运动会执行局法律部部长):
加强大运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目前,网络上对大运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比较突出,表现为假冒官网、网络销售等现象,应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深圳出台了针对大运会知识产权的立法保护,我们还申请多个部委专门出台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大运会知识产权在全国范围内保护。在主动保护方面,我们对大运会66个标志进行了商标、特标等申请,对相关的域名和无线网址进行了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