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能退还吗?
周强在老家经人介绍认识了张丽,很快两人进入了恋爱状态。期间到了谈婚论嫁阶段,应张丽要求,周强将礼金20000元给了张丽。这期间张丽怀孕,但由于其他原因拿掉了肚里的孩子。在办理婚姻登记前,周强发现张丽有很事情瞒着自己,随后两人争吵便分手了。周强家人向张丽提出退还当初那20000元礼金遭到张丽及其家人的严厉拒绝。周强就退还彩礼一事向本人咨询。
彩礼是否应当退还,本人认为要分情况。什么情况下礼金能退还?
第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应当酌情退还。根据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那是因为彩礼的给付是以结婚为目的和条件的,实质上也就是以对方履行婚姻关系的义务为条件,既然没有登记结婚,法律推定接受彩礼方没有履行婚姻义务,就应当退还彩礼。但是,我们不能就简单的认为只要没有登记的,就一律全部退还彩礼。拿本案来讲,虽然两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还不算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形式上夫妻关系,但是,双方已经同居,女方也曾经怀孕,可以说双方都已经履行了部分婚姻义务,如果机械的套用法律条文,会导致对张丽女方明显不公。因此,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是退还彩礼、礼金的主要参考依据,但不是全部依据。本案周强如果通过法院诉讼追讨彩礼,法院会判决部分退还。
第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二)规定,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这种情况属于徒有婚姻之名无婚姻之实,因此应当全部退还。
第三,婚前给付礼金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三)规定,婚前给付礼金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当然,这里的“生活困难”是如何进行界定的就显得是关键。对于本条的生活困难法律并没有明确的标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曾规定“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但是,本人认为,彩礼礼金的目的是缔结婚姻,既然双方已经结婚履行了婚姻义务原则上是不用返还的。法律之所以在这个地方规定离婚时返还那是因为,之前的给付礼金行为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里的困难肯定是有较高要求的。原告需要充分举证,自己的生活来源、财产状况、需要抚养人的情况、当地贫困线标准等等才能获得支持,如果仅仅是一时没有找到工作、暂时没有房产根本不算《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三)规定的“生活困难”。
第二点、第三点要求退还礼金都是以离婚为前提条件的,如果只要求退还礼金但不要求离婚,那是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