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断供法院会拍卖房子吗?
去年年初,张先生买了一套价值150万元的三居室,首付45万元,贷款105万元。去年底由于张先生的资金连断裂,造成无法及时还贷。拖欠三期贷款后银行向法院起诉,并且申请法院查封了张先生的房屋。经过判决后,法院通知张先生,限半年内搬出或者马上还贷,否则将拍卖张先生的住房。张先生认为他只有这一套住房,也就是说这是他唯一住房,法院不会强制执行没,按照法律规定法院只能查封,不能拍卖。所以,张先生从接到银行通知到法院审理一直到判决都没作任何努力。但是,最近法院给张先生发执行通知,限期搬离否则强制迁出。
因为张先生个人的经济问题及对法律的认知不足,最终导致被强制迁出。张先生所说的“只能查封,不能拍卖”,是依据2005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这个规定对银行实现抵押权产生一定影响。其后,2005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人民法院对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限内,被执行人应当主动腾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迁出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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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限期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迁出的,法院可以强制其迁出。对于被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由申请执行人为其提供临时住房,被执行人应当交付租金,租金从房屋拍卖款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