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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简介

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210034162.毕业于211全国重点大学法学专业。发表了《企业法律风险控制》《知识产权保护策略》等文章。尤其擅长刑事、知识产权、合同、劳动、婚姻纠纷,为深圳市多家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

代 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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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认定的关键

作者:代昊 更新时间:2012/4/23 10:12:31

                

                         商标侵权认定的关键和难点

 

〔商标的概念〕

商标是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往往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而成,例如:美的、娃哈哈。经国家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商标通过确保商标注册人享有用以标明商品或服务,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获取报酬的专用权,而使商标注册人受到保护。

〔商标侵权的概念〕

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都是商标侵权行为。商标侵权:TRADEMARK INFRINGEMENT

具体来说有以下5类商标侵权行为: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这种行为又称之为反向假冒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1)、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2)、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认定商标侵权需要区分的几种特殊情况

(一)未被撤销/在保护期内的注册商标均应受到保护

商标专用权是通过注册产生的,其间经过了法定的程序和严格的审查,因此,商标专用权确立后,就应当在法律范围内予以保护,即使是认为注册不当的商标,在撤销之前,也应如此。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裁定,对在撤销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不具有溯及力。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在法律规定的6个月宽展期内,如果原注册商标所有人仍未提出续展申请,或续展申请被驳回的,他人在此期间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不构成商标侵权;如果原注册商标所有人提出续展申请且被核准,他人在此期间内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二)认定商标近似的关键因素

  近似商标或标识的认定,是商标侵权判定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只有同时具备商标或标识构成近似在同一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两个条件,侵权才能成立。近似商标与相同商标有所不同,在视觉上虽有一定差异,但在其他方面如发音、含义等方面与注册商标近似,并足以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或混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危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通过以下例子具体分析:

  1、商标的外形。即对两个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视觉形象从普通消费者的角度进行观察,看是否能引起误认或混淆。如广东某公司使用的“HOVER”图形商标与美国某公司的已注册的图形商标“HOOVER”仅一个字母之差,视觉类似,加上发音基本相同,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认,应认定为近似商标。再如北京某公司使用的“SAFINO”德国某公司在先注册的“SANOFI”商标字母完全相同,仅最后4个字母排列顺序稍有不同,但两商标在文字整体结构和读音上十分近似,极易使消费者误认,因此构成了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商标的读音。从人们的听觉出发,判断两商标是否因读音近似而导致混淆。如浙江某公司以夏奈尔(SUNNER作为商标,虽与英国“CHANEL”(中文译音夏内尔)含义不同,英文字母也不相类似,但因读音近似,尤其是在汉语语言环境中使用,构成近似商标。再如今日金日等。

3、商标的含义。如“BLUE SKY”蓝天,中文含义一样,很容易使人误解生产厂商与特定商品之间的关系,误认为标注蓝天的商品系“BLUE SKY”的系列产品。

(三)合理使用的例外

  他人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并不一定就构成商标侵权。这要视其使用是否具有正当理由而定。例如,三株商标是某企业使用在药品上的注册商标,另一企业在口服液商品包装上使用了三株菌十中草药文字,以表示口服液商品的成份(经查证属实)。由于三株在这里既不是作为商标使用,又不是作为商品名称使用,而是对商品的正常说明,因此不应认定为对三株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侵犯。

(四)其他因素

 在商标侵权案件认定过程中,除上述需要把握的因素外,还有可能涉及其他因素,如商标的知名度、显著性、具体使用方式、主观过错程度及商品的零部件与整体之间的关系等。由于个案涉及的其他因素不一致,对商标侵权的认定也会不一致。就商标的知名度而论,一般来说,知名度越高,受保护的范围就越宽,他人擅自使用时被认定为商标侵权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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