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了怎么办
〔概念〕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
〔法律责任和依据〕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委托律师的作用〕
如果在深圳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或逮捕了怎么办?在深圳涉嫌诈骗罪被抓了怎么办?应当及时聘请律师,会见犯罪嫌疑,给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第一,因为犯罪嫌疑人被拘留或逮捕后,心理落差很大,对于自己有没有犯罪?对于自己的行为需要承担多大的法律责任没有客观的了解。在看守所里犯罪嫌疑人非常想见到自己的家人,想了解自己被拘押后在外边遗留问题的处理,比如还有某些业务工作没做完,需要委托人继续处理的。或者想找一个懂法律、并能为自己说话人,在这个时候,律师会见他时,就显得尤其重要;
第二,犯罪嫌疑人被拘押后,由于对法律了解很少,并且心理紧张、以及可能存在侦查人员的不当行为。例如,遭到民警的引诱、恐吓、殴打、变相刑讯逼供行为,使其交代的犯罪事实不属实,见到律师后,犯罪嫌疑人就会平心静气的把事情的来龙去脉说清楚;第三,犯罪嫌疑人可能存在法定从轻、减轻情节,酌定从轻、减轻情节,可能影响量刑结果,因犯罪嫌疑人和家属的不能或者不便向司法机关说明、递交资料等等,有可能造成不必要的后果等等。
侦察阶段:
⑴律师有权接受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如果发生刑讯逼供的事,有律师介入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提起申诉、控告,从而有效地减少了这种情况的发生。
⑵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⑶受委托的律师有权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
⑷受委托的律师有权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⑸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受委托的律师有权要求侦查机关解除。
审查起诉阶段:
⑴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⑵调查取证权: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后,有权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有权在经人民检察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⑶申请取保候审权:辩护律师有权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⑷对超过法定期限的强制措施要求解除权: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人民检察院解除。
审理阶段:
⑴、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犯罪嫌疑人罪轻或者无罪的证据线索,为被告人收集罪轻或者无罪的证据;
⑵、与主审法官交流案件情况,调阅、复制指控被告人有罪的案卷材料;
⑶、要会见被告人两次以上,就律师初步形成的辩护观点与被告人交换意见;告知被告人审理的程序及在庭审时应当注意的事项。
可以就案件的关键事实,律师可以设置问题,让被告人在法庭上做客观陈述。
⑷、认真研读案件证据,准备好开庭询问提纲,充分做好开庭准备工作。如果是重大案件,请国内著名的刑事专家提供权威意见支持辩护观点。
⑸、准备好辩护词。
⑹、领取一审判决书后,及时会见被告人,告知判决书对被告人的利弊,提出上述与否的合理建议;
⑺、若被告人要求上诉,帮助被告人作好上诉准备工作。
深圳刑事辩护律师:代昊,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210034162.在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成功办理多起刑事案件,联系电话15019426418,0755-23814635。QQ:1299304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