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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210034162.毕业于211全国重点大学法学专业。发表了《企业法律风险控制》《知识产权保护策略》等文章。尤其擅长刑事、知识产权、合同、劳动、婚姻纠纷,为深圳市多家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

代 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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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执行程序中司法拘留的几点认识

作者:代昊 更新时间:2013/9/22 11:22:31

 

              对执行程序中司法拘留的几点认识
 
    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对严重妨害审理、执行等诉讼活动的人,采取的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司法拘留分为审理程序中的司法拘留和执行程序中的司法拘留。而执行程序中司法拘留是对于严重妨害执行活动的人,采取限制十五日以内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其决定权在人民法院,办案部门是法院执行局,司法拘留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下面就本人2013年3月代理的一起执行程序中涉及司法拘留的案件,从实践中谈谈对司法拘留的认识。
 
关键词:执行程序 司法拘留 律师会见权 执行和解 提前解除拘留 协助执行通知
 
一、司法拘留申请复议难
   
    目前,因为执行难,法院执行局采取司法拘留的情况很常见。有些法院工作人员在执行程序中过分依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不严格适用拘留的条件和程序,导致执行程序中司法拘留存在诸多问题。虽然,法律也规定被拘留人如果对拘留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根据2013年1月1日新实施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上级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5日内作出答复。上述规定看来衔接得很好,但是,实践中执行起来并不是那么简单。
    根据上级人民法院要求的申请复议必须是当事人签字或授权代理人申请,这样一来律师会见当事人就显得非常重要。在没有律师会见的情况下,当事人亲自委托根本不可能,而且,当事人是否知晓法律规定的复议程序还不一定,知道该权利是否会书写申请书,是否有条件书写都是问题。如果是当事人的亲属申请复议,亲属并不一定知道当事人要申请复议,更不知道详细案情及申请复议的理由是什么,这个时候就需要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及了解复议理由。但是律师会见不了又如何知道当事人要求申请复议?又如何知道申请复议的原因和理由是什么?因此,司法拘留的律师会见就显得相当重要。
    更何况司法拘留的期限最长十五日,如果当事人的权利得不到及时救济,等撤消拘留裁定下来,拘留早已执行完毕,申请复议撤消的意义将不复存在。我认为在民事诉讼法律中,有必要明确规定律师会见的委托书可以在拘留所会见当事人时当面签署、明确亲友委托律师的权利、明确司法拘留中律师会见不需要审批的权利。
 
二、司法拘留律师会见难
   
    如果是刑事拘留,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到看守所会见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有《律师法》、深圳市六机关《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明确规定。但是在2012年4月1日之前,司法拘留的律师会见权一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司法拘留律师会见几乎不可实现。直到2012年4月1日实施的《拘留所条例》,第二十六条才明确规定了司法拘留的律师会见权,而且无须审批。但是,实践中执行起来并不是那么简单。
   就本人2013年3月代理的执行程序中涉及司法拘留案件来说,该案件是被执行人应按照法院生效判决支付10万元补偿金。但是,因为各种原因,被申请执行人一直没有支付。2013年3月的一天早上,被执行人在机场登机时被机场公安拦下,被控制在机场刑警队办公室,随后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赶到,然后签发司法拘留通知书,同时将被执行人带到传染病医院做体检,体检后被送往拘留所执行拘留。被执行人在机场被拦截当时用手机拨打本人电话告知其被拘留,被执行人表示对拘留决定不服,让我作为律师身份去会见他。
    当日,本人先前往法院执行局核实被拘留情况后,带上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到拘留所会见被拘留人,拘留所工作人员在办理会见手续过程中表示律师会见需要办案部门的审批。拘留所工作人员打电话给法院执行局,请示是否允许会见,遭到执行局办案工作人员拒绝。随后本人作为会见律师被拘留所拒绝会见。本人当即拿出事先打印好的2012年4月1日实施的《拘留所条例》,并指出《拘留所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会见权利。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拘留所的会见管理规定。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按照规定的时间在拘留所的会见区进行。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法律明确规定律师会见被拘留人不需要审批,但是,拘留所工作人员表示他们要按照办案机关即执行局的指示办事。
    无奈之下,本人只好再次来到法院执行局沟通,正好碰到经办该案的执行局出差,经过反复沟通,由执行局另一名执行员接待。执行局要求先支付一部分判决款项后,再安排会见,由于被拘留人当时在深圳并无其他亲戚朋友,出于本人与被拘留人的私人交情,无奈之下本人替被拘留人垫付了3000元。万万没想到的是,本人交钱之后,办案执行员反悔,仍然拒绝本律师会见。万般无奈之下,本人只好求助深圳市律师协会维权部,通过律协与法院执行局亲自沟通后才得以顺利会见。
在司法机关不依法办事,甚至违反诚信办案的时候,因为拘留只有15天,在如此短的时间内要完成维护当事人及律师合法权利,深圳市律师协会作为一个团体几乎是最后一道权利救济途径,在此也为自己作为的律师协会的会员而感到欣慰和骄傲。
 
三、应该严格执行程序中司法拘留适用条件及程序
   
    根据2013年1月1日之前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有严重妨害执行的人才执行拘留。具体严重妨害的情形法律和司法解释都一一罗列了出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3条、第12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0条规定的情形是民事执行程序中司法拘留适用的依据。
    而2013年1月1日实施新的《民事诉讼法》也增加了拘留的情形规定。新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也就是说未申报财产状况的也可以适用司法拘留。但是,司法实践中对司法拘留的条件不够严格。
 
    就本人2013年3月代理的这起执行程序中涉及司法拘留的案件来看,执行局正是以被执行人没有按时申报财产为理由决定司法拘留。本人认为按照本条实施拘留应该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执行局曾用法定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过执行通书。如果通过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没有成功的,再使用公告送达。
    第二,在已经完成向被执行人送达过执行通书的情况下,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也未向法院申报财产。
    第三,收到通知书后,既未履行,也未申报的,才根据情节轻重来最终决定是否适合司法拘留。因此,可以看出,适用司法拘留是有严格法律程序和条件的。
    在本案中,执行局向被执行人曾经工作过的单位邮寄,在送达前将近一年的时间被执行人早已离职。因此,并没有真正完成送达。执行局解释后来使用了公告送达,但是,本人通过跟执行局沟通并查阅案卷并未发现公告送达的材料。由此看执行局在适用司法拘留时对适用条件和程序并未严格应用法律。
 
四、应该严格细化执行程序中司法拘留审批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司法拘留是民事强制措施中最中的一个措施,因为他直接强制限制了人身自由。经过本人多处了解,司法实践中为简化手续,将审批权下放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比如下放给执行局长或其他执行负责人代为审批。不时出现审批不严的情况,将司法拘留作为执行措施的常用手段直接使用,以拘代执。
    关于拘留期限实践中也比较粗放,《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但是,法院往往也缺乏严格细致的审批程序和标准,实践中法院往往千篇一律的签发十五日的最长拘留期,而不是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区别对待。实践中从来没见过法院决定拘留十日、五日等十五日以下的情况。当然,在目前,执行难的局面下使用拘留措施可以理解,但是,工作应该做得更细,区别对待才不至于给正常的执行工作带来负面影响。
 
五、执行和解
  
    根据《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中是允许执行和解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根据本人跟不少同行交流了解到,在实践中有的执行员过分固执或者其他利益原因,干涉或阻碍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和解,比如,在申请执行人已经同意打折支付、放弃迟延履行金、放弃利息等要求一次性支付时却受到阻碍。
 
六、是否提前解除拘留法院有自由裁量权
 
    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法律在这里规定的是“可以”提前解除拘留,而不是应该。在这个点的适用上,法院尤其是执行局的执行员有着巨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在拘留期间协商执行和解的时候,作为被拘留人的代理律师一定要考虑到能否争取到提前解除拘留的因素。比如争取到申请执行人的谅解、被执行人书写悔过书、与执行员真诚沟通。
 
七、细化解除拘留手续后的善后工作
 
    司法拘留往往与机场、车站、出入境、银行等机构协助有关,被拘留人履行了判决、解除了拘留,但是,执行局应该给相应协助执行的机关送达解除协助的通知。如果被拘留人当时履行了判决、也被解除了拘留,但是,执行局没有及时给协助机关通知或给了通知,但协助机关的某些只能部门接到通知后未及时上报解除备案通知,就有可能造成错误的重复协助拘留。
    本人曾代理的案件当事人就遇到了这样一个例子,被拘留人第一次被机场公安拦截,接着被送往拘留,后来履行了判决、也被法院解除了拘留。但是,数日之后再次去机场登机的时候又被机场公安拦截,本人经过到执行局、机场核实后才发现,法院解除拘留之后给机场公安、出入境等机构发了解除协助的通知,但是,机场公安在接到通知后并没有及时转交给相关的职能办公室,也就导致没有及时将协助执行信息在系统中删除,出现这种情况无疑给当事人造成航班延误和巨大的精神压力。
没有严格依法执行的法律规定是一纸空文,缺乏操作性或救济途径的权利也是空中楼阁。由于司法拘留是民事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处罚措施,他直接强制限制了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因此,建议相关司法机构多加强沟通,严格实施《拘留所条例》、《律师法》充分保障被拘留人、被拘留人亲友、执业律师享有的法定权利,也希望人民法院执行局及其司法工作人员能够严格适用《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司法拘留的审批、适用条件,区别对待妨害情节,精细化应用法律关于司法拘留的规定,确保法律的公平和效率。
 
                              代昊律师
                              2013年7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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