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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210034162.毕业于211全国重点大学法学专业。发表了《企业法律风险控制》《知识产权保护策略》等文章。尤其擅长刑事、知识产权、合同、劳动、婚姻纠纷,为深圳市多家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

代 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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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文强二审案看强奸罪的认定难度的关键

作者: 更新时间:2010/5/16 10:34:49

在2010年5月15日上午的庭审中,法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一审判决中关于文强犯强奸罪部分。

文强昨日在庭审中说,一审公诉机关指控的强奸都不是事实。

  庭上,他表示,一审材料中显示,他与女大学生巫某某第一次发生关系时遭到对方拒绝,事实上,“我们进房间后,我提出上床休息,她说明天要上课,但是没有离开的意思,于是我们又继续聊天,我又提出上床休息,她还是说明天要上课,离学校太远,明天上课搞不赢,我意识到巫某某是不想在这里过夜,我说那我们休息一下再走,她同意了,我先洗澡后在床上躺下,她去洗澡。事后,是我先走的,给了她大约六七千块钱。而且之前我和巫某某就认识。但是具体怎么认识的我不记得了。”

文强的律师宣东为他做了无罪的辩护。文强的辩护律师认为:两人第一次发生关系时,至多是半推半就,后来两人又多次发生关系,完全是两相情愿。因此,文强的行为不属于强奸。

这里只有嫌疑人及辩护人一方的陈述, 还不足以说明罪与非罪。从文强自述的"我意识到巫某某是不想在这里过夜",这里的“过夜”是什么意思?是否代表性行为?还是仅仅指单纯的睡觉?这个地方公诉人应该就此提问,如果是单纯的睡觉,那么和之前的供述及其他证人证言是否吻合?如果只是为指睡觉,那么为什么发生性行为后,文强便离开而不是在那里继续睡觉呢?如果是指性行为,这其中已经说明该女子不想在这里过夜,即不想在这里发生性行为,显然文强是违背该女子的意志发生性行为。至于该女子拒绝后又没有离开的情况,设想一下,晚上那么晚,那么偏僻的地方,一个女学生出去不害怕吗?并不能因此认定该女学生有同意发生性行为的意思表示,至于后来文强给了几千块钱后来也多次发生性关系,那就更不能说明了,因为强奸罪是看性行为发生前及发生过程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而且强奸罪属于公诉案件而非自述案件,嫌疑人事后的处理及受害人事后的态度并不能改变罪行的认定。

对“半推半就”的奸淫行为的认定

 

  所谓半推半就,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时,该妇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现,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现。应当全面审查男女双方的关系怎样,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如何,行奸后妇女的态度如何,该妇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情况等等。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则属假推真就,不能视为违背妇女意志而以该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应当以强奸罪论处。
 

时下,达官权贵闹出强奸罪行的新闻越演越烈,而此类案件的强奸罪认定明显复杂于普通的穷人或者文盲或暴力犯罪,因为前者往往是以无形的职权或者社会地位来诱导或者束缚思想的,嫌疑人具有较高的学历和强大的经济实力及法律顾问支招,包括事前事后,像文强这样本身就是司法系统的高官具有深厚的法律知识和反侦察能力,所以,难度加大。

那么认定强奸罪的罪与非罪关键点在哪里呢?我认为应该是下面两点:

(1)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2)须违背妇女意志
具体的说是: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既可以直接对妇女进行威胁,也可以通过第三者进行威胁,既可以是口头胁迫,也可以是书面胁迫,既可以以暴力进行威胁,如持刀胁迫,也可以以非暴力进行威胁,如以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相胁迫。需要注意的是,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利等与妇女发生性交的,不能一律视为强奸。问题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这种特定关系进行胁迫而使妇女不敢反抗,而不在于有没有这种特定关系。

 

  所谓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强奸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强奸;冒充妇女的丈夫或者情夫进行强奸,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进行强奸;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进行强奸;假冒治病强奸妇女;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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