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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简介

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210034162.毕业于211全国重点大学法学专业。发表了《企业法律风险控制》《知识产权保护策略》等文章。尤其擅长刑事、知识产权、合同、劳动、婚姻纠纷,为深圳市多家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

代 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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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的条件

作者:代昊 更新时间:2011/4/8 19:16:0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赢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为新公司法修改后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司法救济途径.实践中公司的中小股东往往在公司经营决策中缺乏话语权,当公司出现重大变化、自身利润收益权遭到威胁时,法律给予了详细的可操作的司法救济.但是,时效性非常强,当公司的经营违反中小股东自身意志被迫继续面对经营风险时,中小股东应当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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