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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210034162.毕业于211全国重点大学法学专业。发表了《企业法律风险控制》《知识产权保护策略》等文章。尤其擅长刑事、知识产权、合同、劳动、婚姻纠纷,为深圳市多家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

代 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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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在手存款却不翼而飞损失由谁承担

作者:代昊 更新时间:2011/4/15 13:29:23

  

        科学技术的发展给人们带来了便利,也给银行的金融安全带来了巨大的挑战.近几年来我们经常会看到这样的新闻:一个储户银行卡还在手,但是存款却不翼而飞.储户接着给开户行客服打电话,客服人员通过查询后告诉储户,该卡上的存款已于×月×日在×地自动取款机上分×次提走.此时,银行工作人员会建议储户向公安机关报案.储户接着向当地的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一直未破获。后储户起诉至法院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到底银行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很难从法律上找到这样直接适用的条文,目前法院的判决也各有不同.

       储户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储蓄合同成立,银行有保证原告借记卡内存款安全的义务。现原告所有的银行卡中的款项在原告未告知他人密码,且原告持有该卡的情况下,被他人异地支取。根据银行卡《服务合同》的约定,储户到ATM机上取款必须凭真实的密码以及真实的龙卡,他人没有凭原告本人真实的龙卡取款,被告也没有证据证明他人取款时输入的密码是正确的。即便密码正确,也可能是之前银行的ATM机泄漏了原告的密码。所以款项被他人取走,是被告自身的ATM机或取款系统存在问题,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服务合同》的约定,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责任。

       银行则认为,根据《服务合同》及《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39条的规定,妥善保管密码是原告的义务,凡使用密码进行交易,均视为是本人所为。如交易时输入的密码和申领办卡时设定的密码相符,ATM机才允许取款人取款。现ATM机已确认取款人是适格的,故银行依据ATM机发出的正确的电子付款指令为取款人办理的付款手续,符合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私人密码具有私有性、惟一性、秘密性,密码的使用直接表明交易者身份的鉴别及对交易内容的确认,从而起到数字签名的功能。无论是存款人还是其授意的他人使用密码进行交易,都应视为存款人本人的行为。所以,本案应认定讼争的款项系由原告支取。银行在本案中并不存在违约情形和过错,故银行无需承担责任。

      〔评析〕对于储户来讲,他是持有银行卡和密码方,如果是自己或者委托亲友前往取款后,报案谎称存款丢失(在取款时采取档住监控或其他反侦察措施后是存在可能的),要求银行赔偿的可能性是否能够排除?对于银行来讲,银行在储户申办银行卡及取款业务时也有掌握密码的机会,是否银行内部工作人员私自泄露或者所为?对于储户来讲,自己是原告,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证据理论,原告是否拿出足够证据是银行的违约呢?本人认为,银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违约行为,对储户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是否还需担责?这个问题没有统一答案,需要对每个案件的具体案情进行分析.

  这类案件的第一个焦点是:首先,储户的存款被盗取时,是用的真实有效的银行卡还是复制伪造卡?其次,储户的存款被盗取时,是用的真实有效的密码还是有其他可能?在这类案件中,愿被告双方都认为,存款被盗取时只有真实密码才能取款.

  这个时候就必须参考案件的其他具体事实.可以断定谁承担责任.

  一、如卡上的钱被取走后1小时或者几小时后,储户就到公安处报警,并出示真实有效的银行卡,获得报案回执.而通过银行查询的取款地点明显可以看出,在这"1小时或者几小时"内这张卡不可能被人拿着或者通过邮递能够快速的从取款地到达报案地,这种情况下可以认定一个事实:那就是存款被盗取时,肯定是用的复制伪造银行卡,因为银行的取款机没有识别伪造卡,把伪造卡当成真卡并向犯罪嫌疑人付款,未能尽到谨慎注意、认真审查的义务显然银行有违约责任.有很多储户的钱都是在国外被取走,显然储户自己没有出境记录也没有国际快递的时间,取款机无法识别银行卡的真伪,这种安全漏洞及技术风险应当由银行承担.因为银行在开通自动取款机业务,可以让客户不用到柜台取款,表面看是给储户方便,其实,银行也是为了节省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增强竞争力,银行是从这个业务中获利的.

但是,取款毕竟还需要真确的密码才能完成,除了取款机没有能识别伪造银行卡之外,一定是有一方泄露密码才会导致取款成功的.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证据理论,原告认为银行方面泄露密码要求赔偿,就应拿出银行存在泄露行为的证据,如果拿不出,就应该推定密码由原告泄露.而实践生活中储户不小心泄露密码的情况也是常有的,比如网上支付,取款不小心被人偷看等等.我认为应该判定银行和储户各自承担50%的责任.

  二、如卡上的钱被取走后储户没有及时报案,无法排除自己或伙同他人作案的可能,也无法举证银行泄露密码行为.权利和义务是相对的,有些义务的履行也需权利方的协助。银行虽有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但保障存款安全的义务不仅仅是银行一方的义务,而是双方都应当注意的义务。储户自己承担过错责任及举证不能的责任.

  三、如存款被盗时是通过柜台取款,银行就应当承担全部责任.第一,银行有审查存、签字、取款人身份证件折真伪的义务;第二作为金融机构在柜台及门口应当安装精密的监控仪器,有义务提供监控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此条明文规定了银行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这样情况银行是有责任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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