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婚姻律师专业代理离婚诉讼案件
常常有这样的情况:一个当事人,因为种种原因导致感情破裂,在离婚问题上已经达成一致意见,但是,对子女抚养权却相持不下.所以,好多人害怕失去子女抚养权而迟迟不敢通过诉讼离婚.对于这样的顾虑是有一定道理的,因为确定子女抚养权有时候是个比较难以判断的问题,法律在这个问题上更多的是显现出情、理方面的特征,法律不愿意明确的一刀切式剥夺一方的抚养权利,因为,一个对于配偶来讲不合格的丈夫完全可以做个优秀的父亲,一个在婚姻中有过错的妻子同样可以做一个伟大的母亲,更何况,确立抚养权还要考虑到子女的身心等等利益.但是,我们应该有信仰,信仰善良、信仰法律.
从实际中及司法意见来讲,法官确立抚养权往往原则上从婚姻过错,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这里的"丧失"有时候也可以做扩大理解,比如一方年龄偏大,一方岁数还小,像女方已经36岁男方才30岁,男方已经40岁女方才24岁类似情况);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目前很多父母常年在外打拼,对于留守儿童可以考虑适用)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这种情况一般是双方基本条件相同又都生活在同一个城市,如果是生活在不同的城市就不可行)
总之,法院在判决的时候先要顾及到子女的利益,再权衡双方生活条件,最后排除一些不利的特殊条件,建议在决定放弃现有家庭,重新生活的当事人在离婚前先咨询律师,做到心中有数,以防久拖不决或者司法结果让自己一时难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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