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在很多情况下,单位如果违反规定,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种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这里的月工资指的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往往按照工资单中的基本工资一栏计算,有的甚至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各个单位的认识也不同,有的认为“工资就是单纯的工资,不包括补贴、奖金”。认为劳动合同法也没明确这个“月工资”到底包括哪些内容。
津贴、补贴、奖金
但是,根据新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地方性工资支付条例,对经济补偿涉及的月工资的具体内容作出了规定.《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从这里可以看出,当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时,不能光计算单纯的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或基本工资,还要把单位发放的津贴、补贴、奖金等货币性收入全部计算进去,指的是员工的实际收入所得,而在很多单位,奖金、补贴要远远多于计时或计件工资。这样,当员工在争取工资的合法权益时,就有了法律依据。但是,社会保险费、一次性补偿费、计划生育费就肯定不属于工资范畴;劳动保护费、福利费原则上也不属于工资范畴,因为目前很多公司为了降低工资的基数,故意把其中一部分在工资单/表里命名一部分金额为劳动保护费、福利费,这样名不符实的方式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
劳动保护费、福利费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
(一)社会保险费;
(二)劳动保护费;
(三)福利费;
(四)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
(五)计划生育费;
(六)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这里的“劳动保护费”与“福利费”是法律规定的才不属于工资,如果是用人单位为了少支出经济补偿金或者说为了达到税务及成本帐目上的利益目的而自己命名为这两个名字,而名不符实.如果员工在仲裁委或法院提出反对意见的话,除非用人单位能够举证工资单里 “#00元劳动保护费”是属于: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084号)
除非用人单位能够举证证明工资单里 “#00元福利费”是属于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比如主要应用于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医药费、职工工伤赴外地就医路费以及企业福利部门的各项开支等。根据财政部近日下发《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规定.
做不到上述两个除非工资单/表里的劳动保护费、福利费所对应的货币收入就属于工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