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司简介   新闻资讯   商标维权   商标注册指南   商标常识   著作权   专利常识   民事侵权   双软认定   高新技术认定   劳动事务   婚姻

  专业、高效、严谨!知识产权代理、加急著作权登记,公司注册、财务记账。真诚地期待与您携手合作!

  律师简介

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210034162.毕业于211全国重点大学法学专业。发表了《企业法律风险控制》《知识产权保护策略》等文章。尤其擅长刑事、知识产权、合同、劳动、婚姻纠纷,为深圳市多家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

代 昊

联系我们
手机:15019426418 15820459907
电话:0755-23814653
邮箱:szruyue@163.com daihaolove11@163.com
QQ :1907089575 1299304002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泰然九路海松大厦
  您现在的位置:如月知识产权网首页 >> 著作权
 
关于计算机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的管辖常识

作者:代昊 更新时间:2011/4/13 10:18:15

 

       

         随着计算机网络的普及和著作权领域的延伸,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的逐步增多.《著作权法》保护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以上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均受法律保护。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网络具有充分开放的特点,网络虚拟世界中并无国界,其覆盖的面非常之广,如有侵权行为,人们几乎在全球任何一个地方都可以浏览到侵权品。但是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终端、服务器等设备相对固定,因而结合网络的特点,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认定为侵权行为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关于我们 | 合作加盟 | 网站地图 |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2010 All Rights Reserved
    如月知识产权网在线版权所有
    粤ICP备100725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