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29日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就神木县法院法官张继峰入股煤矿讨分红一案作出了终审判决,判决驳回神木县法官张继峰要求煤矿分红的诉讼请求。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继峰身为一名法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关于禁止公务员、法官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明确规定,投资入股煤矿系违法行为。张继峰在2005年7月与陈旺荣已达成口头退股协议,并且已经实际履行,张继峰入股投资煤矿的行为本已违反法律规定,其在达成口头退股协议并全额领取了退股款及利润后,为追求更多的利润提起诉讼,更属错误,其请求分红和确认股份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遂作出驳回诉讼请求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