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甲在乙公司上班已达四年半,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是深圳市,一开始公司乙安排甲在南山区上班,两年后又单方要求甲到宝安区某地的分公司上班,这算不算劳动合同变更?如果员工不同意,离职可以主张经济赔偿金吗?
〔合同变更分析〕
变更工作地点肯定是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不管是改变合同约定的地点还是改变实际履行地点,都属于劳动合同变更。
但是本案根据合同约定来讲,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变更工作地点是不属于合同变更的。另外,根据深圳特区的实践处理也没有支持变更及经济补偿金。根据深圳市目前的处理方式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用人单位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搬迁的,劳动者因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如果当时合同约定工作地点是广东省,那样的约定就太广泛,出现争议那样的约定是无效的。同时,如果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是深圳市,但是,分公司是在中山市,那么劳动者也有权利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赔偿金分析〕
单方变更工作地点是否适用双倍赔偿金?
如果本案是用人单位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外搬迁的,比如到东莞或者中山,那么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协商不成应当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或者是另外支付一月工资作为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履行提前一月通知或者另行支付一个月工资补偿,那就是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支付相当于经济补偿金双倍的赔偿金。
如果用人单位经协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天通知解除合同,并支付相当于4.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至于本案是否使用双倍经济赔偿金,既然连经济补偿金都不能获得支持,双倍赔偿金就更没有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