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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210034162.毕业于211全国重点大学法学专业。发表了《企业法律风险控制》《知识产权保护策略》等文章。尤其擅长刑事、知识产权、合同、劳动、婚姻纠纷,为深圳市多家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

代 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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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举证责任计算基数电子考勤记录

作者:代昊 更新时间:2011/4/11 20:35:49

 

         〔案例〕

甲员工在乙公司上班期间经常加班,甚至连续工作33个小时,但是从未支付过加班工资。应该处理?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劳动者可拒绝违法加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根据《劳动合同法》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要求超过了前述协商及加班时间限制,或者无法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情况,劳动者有权利拒绝。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拖欠加班费不适用双倍赔偿金〕
        
           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加班费,劳动者有权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主张加班费及经济补偿金。但是,劳动者这里不能要求按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因为,这里不属于支付双倍赔偿金的情况。
    
          〔加班工资的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加班的记录和考勤都有用人单位保管,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电子考勤记录〕
 
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否认有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未加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以已经劳动者确认的电子考勤记录证明劳动者未加班的,对用人单位的电子考勤记录应予采信;用人单位不能就加班具体时间举证的,应采信劳动者主张的时间,但劳动者的主张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应作出相应的调整。用人单位考勤记录虽无劳动者签名,但有其他证据(如工资支付资料等)相佐证的可作为认定劳动者加班时间的证据。
 
〔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一)双方没有约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劳动者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应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二)双方有约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原则上劳动者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应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从其约定。但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约定无效。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计发加班工资基数标准或在工资表中可看出计发加班工资基数标准,而用人单位也确实按照该标准计发了劳动者的加班工资,并据此制作工资表,该工资表亦经劳动者签名确认。只要前面的基数没有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则认定用人单位以及全额支付了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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