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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简介

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210034162.毕业于211全国重点大学法学专业。发表了《企业法律风险控制》《知识产权保护策略》等文章。尤其擅长刑事、知识产权、合同、劳动、婚姻纠纷,为深圳市多家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

代 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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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

作者: 更新时间:2011/2/16 13:28:13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

该判决不服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201012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12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  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已于20101216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21起施行。

 

二○一一年一月七日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海南长江旅业有限公司、海南凯立中部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海南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2009)琼民再终字第1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提出再审申请的,因其不具有申请再审人主体资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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