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八条如下:
一、各城合理确定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
二、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扩大住房保障制度覆盖面;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健全准入退出机制;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最新国八条。
三、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按销售收入全额征税;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清算和稽查。
四、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严查商业银行差别化住房信贷违规行为。
五、保障性住房等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供应总量的70%;今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不得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竞地单位和个人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对已供房地产用地,超过两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一年以上罚款。
六、房价上涨过快城市要从严制定和执行住房限购措施;对已有1套住房限购1套、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者暂禁购房。
七、未如期确定并公布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房价上涨幅度控制目标或未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的地区须要向国务院作出报告,并接受问责;差别化住房信贷执行不力、房地产相关税收征管不力,以及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等问题,也纳入约谈问责范围。
八、对各地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好的做法和经验,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居民从国情出发理性消费。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我们尤其注意到,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按销售收入全额征税.在此国八条出台前,一直按照交易差价征收营业税.很明显新老政策导致的营业税差巨大.这个时候很多买家非常着急,本人建议作为房产买卖当事人不必太过焦虑.这个时候首先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去分析:
一.新政策与旧政策的衔接日期或适用条件.比如,新国八条政策是2011年1月26日出台,那么,对于2011年1月26日前已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已经交纳定金的情况是否仍然执行旧政策.或者2011年1月26日前已经交付了首期款的交易是否仍然适用旧政策.而想要得到这个明确答复,建议当事人前往当地地税局咨询,查看相关文件或通知.以文件规定为准.
二.如果当事人明确确定自己的交易应适用新国八条,那么,因此增加的营业税到底由买方承担还是卖方承担首先参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如果合同中有约定:"买方承担本次交易的所有税费,税费的缴纳以过户时政策为准"、"卖方实收$$$万,本交易所需的所有税费和手续费、中介服务费由买方承担"之类的约定,那么,如果双方协商不成,买方应承担因新政策带来的营业税.
三.如果房屋买卖合同中没有对交易所产生的税费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法律规定即《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税应由卖房人来承担。如果卖方明确表示不愿意承担导致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买方自己又不愿意分担,买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卖方承担营业税并按约定期限办理过户手续.如果因为卖方不愿意承担营业税而导致时间的迟延或者其他解除合同的条件具备的话,买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由卖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的具体数额以约定为准,无约定的按照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