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诉讼时效后债务人的家属签字是否属于对债务的重新确认
王先生欠张小姐5万元钱,因为长时间没有追讨,该笔债权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但张小姐没有因此放弃,而是到王先生家里发了一封催款函,虽然王先生不在家,但其妻在催款函上签字。那么,过诉讼时效的债权,由债务人的家属签字是否属于对债务的重新确认?是否属于对债务的重新确认很关键,因为关系到张小姐诉讼追讨债权的胜诉权。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一般的债权的诉讼时效都是两年,法律有另外规定的除外。
根据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的批复》的规定,诉讼时效期满后债务人在债权人发出的催款通知单上签字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诉讼时效重新计算。但是,本案的特殊性在于,不是债务人本人签收,而是其妻子.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妻子签字也可认定为对债务重新确认。
本人认为,这里得多收集相关证据,彼此相互支持,比如,该债务是妻子知晓,签字期间债务人和其妻子同住而并未分居等.然后再根据2008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款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精神要求确认此种行为构成对债务的重新确认,时效重新计算.如果该笔债务时合法债务其妻子也知晓(我认为当面签字确认可以推定其妻子知晓并认可该笔债务),而且签字期间债务人和其妻子同住而并未分居,那么张小姐是有机会获得胜诉权的。以上是本人一方之卑见,往往这种案件还得看法官的认知水平,作为律师/代理人是无法给出肯定答复或者承诺的,只能告诉当事人如要通过诉讼追讨是希望与风险并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