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产假是怎么规定的?
〔定义〕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2012年4月28日国务院令《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公布施行。根据该《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休假时间〕
具体休假时间安排如下: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八十三天;
(二)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三)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深圳市难产增加30天)
(四)实行晚育者增加产假15天;
(五) 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
〔用词界定〕
以上规定需要说的是“难产”与“晚育”的界定标准。深圳市并没有法规对“难产”进行界定,但是,通过上海市对“难产”的解释是:剖宫产以及产程中使用吸宫器、产钳等非正常顺产的平产水术者。因此,剖腹产应该算是难产,至于是否需要医院证明有必要剖腹产,法律是没有规定。但本人认为,没必要医院出具证明。因为是否有必要剖腹产并不影响手术给母亲带来的痛苦,法律之所以对剖腹产做出照顾是因为这是手术,并没有也没有必要考虑主观原因。
〔剖腹产到底增加15天还是30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难产的增加产假15 天。但是,全国各地地方规定不一致,有的地方对于剖腹产等难产规定增加15天假期,比如上海市;有的地方规定剖腹产增加30天,例如深圳市。至于到底剖腹产增加多天完全取决于地方规定。因为执法维权部门在地方,肯定是参照当地的规定去执法。
〔深圳市规定〕
在深圳市剖腹产、晚育等情况的产假规定应该适用《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该《规定》第六条,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维权〕
如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有关规定的,请直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反映。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咨询热线:12333 地址:深南中路1025号新城大厦东座1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