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带薪年休假是如何计算的?
王小姐在A公司工作3年后,跳槽到B公司工作了8年,2011年6月1日跳槽到C公司工作了5个月后,那么王小姐在C公司的带薪年休假怎么计算?
根据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单位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其中,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随后,2008年7月17日发布的《企业职工代新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并且对累计工作时间进行了明确:“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根据上述规定,王小姐在A单位工作了3年,后又跳槽到B单位工作了8年,然后跳槽到C公司工作了5个月,那么其累计工作时间应为11年零5个月。也就是说,王小姐在C公司的带薪年休假天数,应按累计工作时间11年计算,因此可享受10天的年休假。
但是,王小姐到C公司不久,那么她的带薪年假该怎么休?
根据《企业职工代新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工作已满12个月,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一、如果王小姐从B公司辞职后到C公司其前后工作是连续的,那么,王小姐2011年6月1日跳槽到B公司, 2011年在C公司剩余的“日历天数”为210天。按规定,王小姐原本可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为10天,那么王小姐今年的年休假天数应为(210÷365)×10天≈5.75天。由于0.75天不足1整天,因此王小姐今年2011的年休假天数是5天。
但是,从第二年起即2012年,王小姐在C公司的休假天数就应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企业职工代新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累计工作时间计算,可享受10天休假。
即2011年度年休假天数为5天,2012年年休假天数为10天。
二、如果王小姐从B公司辞职后到C公司其前后工作是不连续的,那么,根据《企业职工代新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王小姐只有在C公司连续工作满12个月后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也就是说2011年度无法享受带薪年年假,等到2012年6月1日后才能享受2012年度10天的带薪年假。
那么在员工离职后进入新的用人单位,如何确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本人认为可以根据离职证明,社保清单等证明材料加以判断。当然,这里所指的“连续”,是否意味着中间一天隔开都不能隔开呢?本人认为,如果王小姐在B公司离职后1个月内就到C公司上班,这里应该是符合“连续”的扩大解释,应该视为连续的情况。当然,这里具体间隔了多长时间仍然视为连续,需要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目前并无法律统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