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凭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起诉买方要求支付货款是否得到法律支持?
一、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不能证明已交付货物
商品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可能因为相互信任或者疏忽大意,不签订买卖合同,或者交付货物后没有保存送货单.一旦买方违约不付款,卖方仅凭其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起诉买方要求支付货款,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
首先,如果没有买卖合同,仅凭其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并不能直接证明开票人与收票人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其次,开具增值税发票是卖方的法定义务,其将增值税发票交给买方并不直接证明其交货义务已完成.因为,现实交易中,既有先开发票再付款的情况,也存在先付款再开发票的习惯.甚至还有代开发票的情况.因此,仅仅凭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起诉买方不会得到支持,即使是依据《买卖合同》及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起诉买方都不一定能获得支持.因为卖方要买方付款,得证明已经交货,显然前两者证据都不能直接证明.作为卖方,交付货物后,一定要买方开具提货单,或者在送货单上签收.
最后,有的卖方可能会提出,若其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已经买方认证,能否作为其已经交付货物的依据?答案是否定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规定,取消了关于必须在货物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的规定,而仅仅规定了一般纳税人必须自增值税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部门认证。
二、本律师建议:
卖方企业应该清楚的认识到增值税发票的法律性质及其所具有的有限证明效力,使买卖交易行为合法化、规范化。因此,在销售货物时应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发生交易前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并保存好双方往来的传真、电报,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的原件。
2、双方可以在书面合同中约定“送货单、入库单、增值税发票等票证的签收或交付视为买方已收到货物”或者“增值税发票随货物交付”.
3、货物送达需方,应要求买方及时对所供货物的数量、质量等进行检验,并要求其在送货单上签字或盖章,签字的人应具有相应的权利(比如在合同中注明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只有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才有权签收相关文书),并加盖公章。
4、买方要求卖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如要求卖方交付送货单原件的,卖方应当留存送货单复印件并要求买方出具收到送货单的收条,并写明所收送货单的编号及金额,或要求买方在送货单复印件上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签字已收到。
5、卖方向买方交付增值税发票时,应要求需方出具收到增值税发票的收条,并写清所收增值税发票的编号及金额。不在同一个城市的双方,可以通过快递,写清楚邮寄的物品内容.如买方未付清全部货款,则还应写明未付款的金额。
6、依法开具增值税发票,不能应他人请求随意乱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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