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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210034162.毕业于211全国重点大学法学专业。发表了《企业法律风险控制》《知识产权保护策略》等文章。尤其擅长刑事、知识产权、合同、劳动、婚姻纠纷,为深圳市多家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

代 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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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吉商标之争案广药集团胜诉

作者: 更新时间:2012/7/6 14:42:12

 

             王老吉商标之争案广药集团胜诉

 

广药集团于2012511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日期为201259的裁决书,仲裁委员会就王老吉商标许可协议争议仲裁作出裁决:

  广药集团与加多宝母公司鸿道(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王老吉商标许可补充协议》和《关于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补充协议》无效;鸿道(集团)有限公司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双方各负担50%仲裁费。

  该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这就意味着,20105月至今市面上所售的红罐王老吉,均属于侵权产品,广药集团有权对损失进行追索。

案件回放

广药与加多宝之间的关系

  2000年签署主商标合同(时限至2010)

  200211月签署第一份补充协议(时限延长至2013),此前广药集团原老总李益民收受香港鸿道集团董事长陈鸿道港币200万元;

  20036月签署第二份补充协议(时限再延长至2020),李益民收受陈鸿道港币100万元,随后李益民落马;

  201011月广药在北京发布王老吉品牌价值过千亿一事,随后加多宝发声明澄清与广药之间没有隶属关系,让矛盾公开化;

  20114月广药递交王老吉商标仲裁申请;

  201112王老吉商标案进入仲裁程序;

  2012511,广药集团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日期为201259的裁决书,广药胜诉。

2012515,广药集团赢得王老吉商标

527,加多宝集团在其官方网站上发表重要声明称,自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59作出王老吉商标归于广药集团裁决后,鸿道集团不服该裁决,以仲裁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规定为由,于517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撤销该裁决的申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按《仲裁法》第64条规定,当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时,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这意味着广药集团目前还不能申请执行裁决,王老吉商标的使用权尚待确定,而广药集团制定的红罐王老吉销售计划也将受到影响。

对于王老吉的红色罐装,加多宝宣称,对红罐拥有装潢专利权,其他企业模仿此装潢生产属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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