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老吉商标之争案广药集团胜诉
广药集团于2012年5月11日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日期为2012年5月9日的裁决书,仲裁委员会就“王老吉”商标许可协议争议仲裁作出裁决:
广药集团与加多宝母公司鸿道(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王老吉”商标许可补充协议》和《关于“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补充协议》无效;鸿道(集团)有限公司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双方各负担50%仲裁费。
该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这就意味着,2010年5月至今市面上所售的红罐王老吉,均属于侵权产品,广药集团有权对损失进行追索。
案件回放
广药与加多宝之间的关系
2000年签署主商标合同(时限至2010年);
2002年11月签署第一份补充协议(时限延长至2013年),此前广药集团原老总李益民收受香港鸿道集团董事长陈鸿道港币200万元;
2003年6月签署第二份补充协议(时限再延长至2020年),李益民收受陈鸿道港币100万元,随后李益民落马;
2010年11月广药在北京发布王老吉品牌价值过千亿一事,随后加多宝发声明澄清与广药之间没有隶属关系,让矛盾公开化;
2011年4月广药递交“王老吉商标”仲裁申请;
2011年12月“王老吉商标”案进入仲裁程序;
2012年5月11日,广药集团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日期为2012年5月9日的裁决书,广药胜诉。
2012年5月15日,广药集团赢得王老吉商标。
5月27日,加多宝集团在其官方网站上发表重要声明称,自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5月9日作出“王老吉”商标归于广药集团裁决后,鸿道集团不服该裁决,以仲裁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规定为由,于5月17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撤销该裁决的申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按《仲裁法》第64条规定,当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时,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这意味着广药集团目前还不能申请执行裁决,“王老吉”商标的使用权尚待确定,而广药集团制定的红罐王老吉销售计划也将受到影响。
对于王老吉的红色罐装,加多宝宣称,对红罐拥有装潢专利权,其他企业模仿此装潢生产属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