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施行两年多,但是执行的效果喜忧参半,就其原因有很多。有的是因为职工不了解这一权利的详细内容,有的则是企业法律意识较低,有的则是劳动者明知有这一权利,但因为害怕失去这份工作而敢怒不敢言.讲到这里,我认为前述三原因皆因我们政府部分的一些不作为造成,试想我们政府的劳动保障、人事部门加大对职工带薪年休假权利的宣传和监督惩罚力度,建立统一有效的工会组织,提高职工维权法律意识,让法律得到充分贯彻实施肯定不会是空谈.因为现在制度已经具备,就是缺实施和监督.不要小看这看似简短的假期,他可以使职工得到精神上的放松,让很多本可避免的悲剧不再发生,让我们的内部消费更强,人们对法律的信任度也会随之提升......
未休年假付三倍工资
根据这一《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凡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职工在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另外根据条例规定,对职工因工作原因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如何保障职工年休假权利
如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既不安排职工年休假又不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条例》也明确了相关处理办法,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条例对年休假的监督机制作了3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是,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三是,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