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与探亲假不互相抵冲
目前中国职工可以享受的其他休假主要有:寒暑假、探亲假、病假、事假等。对于年休假与这些休假的关系,《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也作了明确规定:
第一,年休假与寒暑假。在中国,学校一直实行寒暑假制度,教职员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寒假2至3周,暑假5至6周)远远超过条例规定的年休假天数。对此条例规定: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第二,年休假与病、事假。条例规定: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第三,年休假与探亲假。鉴于探亲假与年休假是两种功能不同的休假制度,不互相冲抵。据此,条例删去了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探亲假冲抵年休假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