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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210034162.毕业于211全国重点大学法学专业。发表了《企业法律风险控制》《知识产权保护策略》等文章。尤其擅长刑事、知识产权、合同、劳动、婚姻纠纷,为深圳市多家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

代 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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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可向那些主体追讨?

作者: 更新时间:2011/4/11 20:14:28

   在中国长期存在这样一种景象,接近年关,一位或数位农民工,他们正盘算着带一年辛苦打工的钱回家,但当他找到彼此熟悉的包工头,包工头却以建筑商未支付施工费为由,让他找建筑商要钱,没想到当他找到建筑商,建筑商又以开发商未结清工程款为由要找其找开发商,但开发商又称自己与他们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者雇佣协议,因而没有义务支付工钱。他们就这样跑来跑去,而后就有了在电视上已经不能算作新闻的新闻---跳楼、跳河、跳桥......

   从法律上来说,他们应该向谁追讨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一条和第三条明确规定,从事土木、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的建筑业企业须严格按劳动法、国务院《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可以附条件的向以下几类主体追讨:

第一,向约定的包工头追讨。包工头是和农民工有约定的报酬直接支付方,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事实上已经形成雇佣协议,不管包工头是否拿到工程款,包工头都有独立支付义务.《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建筑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建设主管部门。第五条规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支付项目、标准、方式、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及其他支付内容。第六条还要求建筑企业应根据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向工程分包人主张。《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第九条规定,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所以,开发企业依法确定并与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签订了建筑施工合同,依法履行了约定义务,分包人即要承担支付建筑工人工资的法律责任。

第三,附条件的向工程总承包企业主张,此时的附条件是:工程总承包企业企业违法分包(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或者未与分包企业结清工程款.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规定,劳动合同必须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本人直接签订,不得代签。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班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其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工资。第十二条规定,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第四,附条件的向业主要求。也就是说在业主拖欠工程总承包商的工程款时,民工也可要求其垫付工资.反之,如果业主能够拿出已经支付给工程总承包商的工程款依据时,不再承担垫付工资义务.因为《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业主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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